南阳科技职业学院信息公开指南185
发表时间:2023-06-27 21:48 为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 》和《南阳科技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 信息分为以下14类:
二、信息编排体系 信息由以下核心元素构成:信息名称、生成日期、发文机构、发文字号、信息类别、内容概述、信息正文。 (一)信息名称为信息标题。 (二)生成日期为信息形成的日期,与信息名称对应,用8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2023年1月1日用2023-01-01表示。 (三)发文机构为发文机构的名称,如南阳科技职业学院、南阳科技职业学院办公室等。 (四)发文字号主要指文件的文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 (五)内容概述即对信息内容的简要描述。 三、信息获取方式 学校掌握的各项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以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之外,均应予以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学校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南阳科技职业学院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具体参见《南阳科技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办法》。 2.公开形式 学校综合利用校园网主页、校刊、信息公告栏、广播、电视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年报、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及时公开信息,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电子屏幕等场所和设施,方便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查询学校信息。 3、查询方式 校内师生员工、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登录南阳科技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网站检索获取相关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学校受理师生员工和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特殊需要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了属于部分公开的信息以外,一般根据掌握的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南阳科技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行政办公室) 办公地址:南阳科技职业学院行政办公楼 受理时间:8:30-11:30,3: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377-60286511 传真号码:0377-62165908 电子邮箱:nkyxb2023@163.com 通信地址:河南省邓州市人民东路666号 邮政编码:474150 2.申请提出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南阳科技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到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学校信息公开网站上下载。提交申请时,应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将申请表下载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电子邮箱。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信函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应当提供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内容描述;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一张申请表只能申请一件信息,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 3.申请处理 (1)审查 收到申请后,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将依据《南阳科技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办法》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在收到申请后予以登记。 (3)答复 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将按照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①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③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不属于学校掌握的,能够确定掌握该信息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有关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④属于学校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⑤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说明理由; ⑥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⑦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⑧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因故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4)提供信息 上款④、⑤情形下,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将在申请人按规定办理缴费等手续后向申请人提供有关的学校信息。 4.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标准,向申请人收取依申请提供学校信息所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上一篇公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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